8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9号公告(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决定对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取消,便利企业进出口申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持续优化口
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进境栽培介质办理检疫审批时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和首次进口栽培介
质开展风险评估送样检验的监管要求。
二、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
向海关注册登记。
三、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和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
提供健康证明的监管要求。
五、取消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水果有毒有害物质
检测记录的监管要求。
六、取消对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生产加工用水的水
质检测报告的监管要求。
七、取消企业报关时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
证明的监管要求。
九、取消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的原产地证书的
监管要求。
十、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
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
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
安全性承诺。